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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旨再加赈直隶并逮五分灾民其不成灾者亦与缓徵更命借给籽种毋误春耕

[清] 弘历

六分灾者赈,五分格于例。
新正命加赈,五分极贫逮。
然其次贫者,尚未被予惠。
三月况期满,四月何为继。
用是再沛恩,普加一月暨。
五分极次贫,均沾俾无异。
廉知课科法,五分缓徵税。
四分不成灾,仍有输将事。
畿辅连岁歉,民有日穷势。
岂宜亟催呼,重为吾民累。
勘不成灾者,概与缓徵既。
更虑东作候,籽种犹艰致。
贷予毋误耕,庶可有收企。
凡此示大端,推行在群吏。
相与善补苴,敬待西成赐。